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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C药品管理】美国非处方药专论制定背景

2023-03-21   03●法治天地   中国医药报  

1938年,美国颁布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FDCA)首次规定了“所有新药在上市前必须向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提供安全性证明”。直到1962年美国通过了《药品修正法》(Drug Amendment of 1962),该法规定,上市药品不仅要证明其安全性,还要证明有效性。自此,安全和有效便成为药品审评的标准。在此背景下,FDA对1962年以前上市的所有药品进行有效性的再评价工作。由于美国在1951年的《Humphrey-Durham修正案》中已正式将处方药(Rx)和非处方药(OTC)区分开,因此在基本完成处方药的有效性再评价之后,1972年FDA下辖的药品评估与研究中心(CDER)便开展了大规模、长时间的OTC药物审评工程。

这次审评是美国有史以来对OTC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以及标识正确性进行的一次最为全面和系统的评价。FDA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的相关条款,制定了OTC药品审评程序,对35万种非处方药进行审查评价,审核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专家审核 17个专家团队对超过700多个活性成分的安全有效性相关文件进行评价,制定一个适合含有该成分的所有制品的标准,即“相对于活性成分的标准”,并根据医学、药学以及社会需求等综合考虑和判断该“相对于活性成分的标准”是否能被认为是“公认的安全有效”。根据审核条件,审查小组将OTC分为三类。

第Ⅰ类:公认安全有效的(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and Effective,GRASE)。

第Ⅱ类:没有公认安全有效,或适应症不符合,即非GRASE(not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and effective of having unacceptable indications)。

第Ⅲ类:数据不足以确定是否安全有效(insuffcient data available to permit final classification)。

第Ⅰ类药品无需FDA审批即可上市;第Ⅱ类药品需要经过新药申请途径上市;第Ⅲ类药品或未经过审核的OTC药品可通过公民请愿进入OTC专论或经新药申请途径上市。

第二阶段:建立施行专论 FDA根据专家团队的审核意见,对药物活性成分、相关利益者的意见等进行审查,并以暂定最后专论的形式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结论。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针对该结论提出相关意见或者提交新的数据证据。

第三阶段:发布最终专论 根据联邦法规的规定,OTC专论最终发布在FDA的《联邦公告》(Federal Register,FR)上,并以此作为OTC药品的标准规范。收录于OTC专论中的药物或活性成分均为公认的安全、有效的。符合该专论的药品,只需要向FDA备案而无需经过上市前审批流程即可以非处方药类别上市。

经过10余年的审评,FDA在对700多种活性成分按26个大的治疗类别进行划分并完成审评后,制定了针对特定类别的《OTC药品最终专论》,这些最终法规会以成文的形式收录于《美国联邦法规》,从而最终完成OTC药物专论的构建。

(摘编自《国外非处方药专论制度研究》,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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