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是否可以通过变更注册的形式在试剂注册单元中增加校准品、质控品?
答 对于原注册单元不包含校准品、质控品的体外诊断试剂,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许可事项变更的方式申请增加校准品和/或质控品:
申请增加的校准品和/或质控品确为原试剂批准上市时配套使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在产品研究、评价和检验中与原批准产品匹配使用。
增加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后,原试剂的量值溯源和质量控制方式不改变。
原试剂注册时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能覆盖拟增加的校准品与质控品。
相关支持资料可包括但不限于:原试剂注册申请时,相关反应体系研究、性能评估验证以及注册检验过程中配套拟增加校准品与质控品进行检测的证据;原试剂注册申请时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覆盖拟增加校准品与质控品的证明;原注册资料中能够证明上述情况的资料等。
问 设计多项标志物联合检测产品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如何确定多项联检试剂的不同组合形式是否可以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答 设计多项标志物联合检测产品时,首先应考虑多项标志物应存在协同诊断意义,具有统一的适用人群和适应症,在临床上有明确的联合检测需求和必要性。无协同诊断意义的多项标志物不建议设计为联检试剂。
多项联检试剂中各项被测物的不同组合形式,可作为不同的规格,置于同一注册单元中进行注册申报。但应注意,这里不同组合的情形仅限于各项被测物的检测反应体系之间相对独立、不相混合的情况。例如,药物滥用检测试纸条(胶体金法),五项联检试纸条和其中三项或四项的联检试纸条可置于同一注册单元,其中每项检测之间相对独立互不干扰,不同组合情形下,各项被测物的性能不存在差异;作为同一注册单元进行注册申报时,提交所有五项的技术资料即能够覆盖所有包装规格的验证和确认。又如,芯片杂交法多项联检试剂不同被测物组合产品置于同一注册单元、每个被测物(待测基因)独立反应体系的PCR多项检测试剂有不同组合形式置于同一注册单元,均属于上述情形。但多项被测物在同一反应体系中,有不同被测物组合形式的情况,不属于上述情形,不能置于同一注册单元。
对于包含多种组合形式的联检试剂,产品命名时可以采用与被测物相关的适应证名称,如包含三项、四项、五项药物滥用联合检测试纸条的注册单元,产品通用名称可命名为“多项药物滥用联合测定试剂盒(胶体金法)”。但是单项检测试剂盒因产品名称及用途等无法与多项检测试剂盒统一,不建议与多项联检试剂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如产品注册单元中包含多项联检的不同组合,则注册检验/委托检验和临床评价等应使用最全项目组合的规格进行,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应覆盖所有被测物。
问 体外诊断试剂的配套仪器尚未取得注册证,该体外诊断试剂是否可以申请注册?
答 申请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及其配套仪器分属不同的法规管理,需分别提交注册申请。但试剂及其配套仪器检测性能的验证和确认是密不可分的整体验证过程,因此,在试剂和仪器均已定型的情况下,不限定试剂和其配套仪器的上市顺序。
需注意的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时,应能够确保配套仪器及检测系统定型,并对其在配套仪器上的性能进行全面验证和确认。
只有在体外诊断试剂及其配套仪器均在中国境内被批准上市后,该试剂方可在中国境内合法按照批准的方式于临床使用。对于采用高通量测序方法进行检测的基因测序试剂,注册申报时,其配合使用的测序仪应在中国境内上市,或测序仪与该试剂同时提出注册申请;该试剂临床使用时不应使用科研用途或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测序仪进行配套应用。
问 体外诊断试剂组合产品中每个单独的检测项目都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那么组合产品是否也可视为《目录》中产品?
答 如果注册申请人能够证明几种单独检测项目的组合不存在相互影响,且预期用途未超出豁免目录范围,则可认为是这几种豁免产品的简单组合,仍按《目录》中产品临床评价要求对每个检测项目分别进行评价。注册申请人应确认这些检测项目有明确的联合检测意义,并评价各项目组合可能带来的额外风险。如果联合检测产生了新的临床意义,那么该组合产品不应被认为是《目录》中的产品。
(摘编自《医疗器械注册共性问题百问百答》,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组织编写,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