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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检查涉及常见问题分析

2021-12-27   03●法治天地   中国医药报  

□ 张昊

12月1日,《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当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介绍了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重点考虑因素、检查方式、检查地点、缺陷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及药物警戒检查要点等,以更好地指导药物警戒业务实操。

药物警戒制度是一项国际通行制度,是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必须配套基本制度。该制度拓展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更符合保护公众健康的监管职责要求,其检查内容涵盖药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体系。

开展药物警戒检查的意义在于,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系统和设施设备到位,切实履行药物警戒义务,确定、记录和处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风险的违规行为。必要时,药物警戒检查结果可作为开展监管工作的依据,但关于药物警戒检查的一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一是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是否应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药物警戒部门设置是药物警戒检查中机构人员与资源检查项目的重要检查点。集团型子公司与其他独立法人公司检查要求不同。就某个品种而言,持有人为集团公司,其子公司是该产品的生产单位,且没有设立药物警戒部门,按照药物警戒检查要点,这种情形应认定为严重缺陷项目。虽然征求意见稿在药物警戒检查要点中提及,如果涉及集团持有人层面的药物警戒,药物警戒体系组织结构图中应反映与集团中相关单位的关系,但具体什么样的关系是被认可的,应该提供哪些证明材料,还有待相关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是关于药品不良反应信号分析与评价。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拉开了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序幕,为药品安全评价提供了重要支撑。与检查指南中关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评价项目要求不同,药物警戒检查对药品不良反应信号分析与评价提出了更高要求。药物警戒检查要点第六十九条指出,应检查信号检测的方法和频率是否科学、适当。由于我国《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刚刚施行,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信号分析与评价能力尚不足,容易出现信号检测方法使用不适当等情况。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建议持有人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交流,提升信号分析与评价能力。同时,药品监管部门尽快制定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信号监测方法及信号管理指南文件,指导持有人规范开展信号分析与评价工作。

三是关于药物警戒检查与监管措施的衔接。当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持有人不符合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相关要求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没有说明检查结果与监管措施的衔接问题。笔者认为,监管措施应当符合我国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根据不同的缺陷等级和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具体监管措施可以包括批评教育、再次检查、发布警告信、药监部门官网公示等,对情节严重的可采取暂停销售、暂停临床试验、产品召回等措施。通过实施适当的监管措施,确保持有人受到有效、相称和劝阻性的处罚,以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作者系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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