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特别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河北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践行“四个最严”要求,围绕重点领域、抓住关键环节,着力解决化妆品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查办了一批非法生产经营、侵权假冒等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警示教育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近日,河北省药监局公布了12件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典型案例。
案例一:石家庄市深泽县×××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化妆品案
【案件简述】2020年3月19日,石家庄市深泽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深泽县方程物流园库房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库房内存放有“SKFBN”富勒烯洁面乳24012支(生产批号:20200103)。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且不能提供所销售该批次化妆品的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经查,×××共购进“SKFBN”富勒烯洁面乳24100支,每支进价3.5元,货值金额108450元。截至案发时已销售88支,每支售价4.5元,获利396元。
【处罚决定】深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396元及24012支“SKFBN”富勒烯洁面乳;3.罚款325350元。
【法律适用简析】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化妆品,以及不能提供所售化妆品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之规定。依据《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及原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二:石家庄市长安区××化妆品店经销的化妆品外包装仿冒知名品牌案
【案件简述】2020年5月11日,有群众举报石家庄市南三条正东路茂源大厦一层××化妆品店销售仿冒知名品牌的化妆品。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的“国色天香”牌精品六件套贵妇丹玲珑美肌系列化妆品产品外包装及产品瓶体上均标注着“后”字标识,而该产品的注册商标“国色天香”仅在产品瓶体背面标注。该产品正面标注的“后”字与韩国化妆品品牌“后”牌标注的字形相似,足以以假乱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韩国“后”牌化妆品生产商韩国LG生活健康集团有限公司的品牌授权经销。经调查了解,该店经销的标有“后”字的“国色天香”牌精品六件套贵妇丹玲珑美肌系列化妆品是通过业务员上门推销获得,该产品由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嘉欣化妆品厂生产,与韩国“后”品牌没有任何关系。当事人以每盒26元的价格购入4盒涉案产品,售价定为每盒28元,但尚未售出。
【处罚决定】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经营户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国色天香”牌贵妇丹玲珑美肌系列套盒4套;2.罚款5000元。
【法律适用简析】当事人经销的“国色天香”牌化妆品外包装标识与知名品牌标识相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进行处罚。
案例三:承德市兴隆县大杖子××发屋销售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案
【案件简述】2020年5月20日,承德市兴隆县市场监管局对兴隆县大杖子××发屋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待售化妆品香薰蜜语蔷薇滋养SPA沐浴露2瓶、香薰蜜语白茶柔滑SPA沐浴露1瓶、香薰蜜语木兰控油保湿SPA沐浴露1瓶,标签均标注“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395;执行标准:QB/T1994;生产批号:W30CQE01;限用日期:20200331”。截至检查日,上述化妆品均超过限用日期50日。经了解,上述化妆品售价均为68元,货值金额共计272元,未发现售出。
【处罚决定】兴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兴隆县大杖子××发屋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限用日期的香薰蜜语蔷薇滋养SPA沐浴露2瓶、香薰蜜语白茶柔滑SPA沐浴露1瓶、香薰蜜语木兰控油保湿SPA沐浴露1瓶;2.罚款272元。
【法律适用简析】当事人销售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来源:河北省药监局网站,标题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