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化妆品监管制度、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特别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多家知名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因违反化妆品监管法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化妆品标签标注、功效宣称监管,查处了一系列违法违规案件。相关案件具体违规情形不仅涉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化妆品监管法规,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本文通过解析近期查处的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例,阐述合规要点和法律风险。
□ 李佳 熊祎 戎冰玉
功效宣称违规
化妆品功效宣称一直是化妆品领域备受关注话题。一方面,化妆品企业的品牌形象很大程度上依赖功效;另一方面,品牌方通过功效宣称可以强化消费者对其化妆品的喜好,促进销售。但是,虚假功效宣称、功效宣称不准确不清楚问题时有发生。
案例1:虚假功效宣称
某知名化妆品企业在其天猫商城网店的“产品详情”页面宣称产品具有“4周改善痘印”“12周提升肌肤自愈力”“促进伤口好转”等功效,但无法提供功效宣称的相关依据。当地市场监管局认定企业该行为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构成“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的规定。监管部门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40万元。
案例2:功效宣称不准确不清楚
某化妆品品牌在产品包装盒上宣称产品具有“修复肌肤”功效。当地市场监管局认为,根据企业提供的功效检测报告,该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修复皮肤屏障”功效,但皮肤屏障是指皮肤最外层的表皮部分,不能完全等同于皮肤。该企业对上述商品的功能表述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广告表述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
合规要点
进行化妆品功效宣称时,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应当按照该规范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功效宣称依据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果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同时,应当按照该规范要求,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化妆品功效宣称应避免使用限制类词汇。我国根据功效、作用部位等因素,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分别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其他属于普通化妆品。因此,企业在进行普通化妆品功效宣称时,应注意避免使用“美白”“防晒”“防脱”等词汇。
化妆品功效宣称中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描述,也不得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均有相关规定。
法律风险
目前,对于夸大、虚构化妆品功效的行为,如果功效宣称是通过标签标注作出的,属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如果是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称,按照《广告法》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通过其他形式作出的,则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该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1中,化妆品虚假宣称是通过网店“产品详情”页面作出的,此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还是进行虚假宣传,在实务中存在不同意见。该案件中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其作为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了相应处罚。
案例2中,企业因在广告中对产品功效描述不够准确清楚受到处罚。根据《广告法》,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否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签标注违规
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基本信息和安全使用信息的最直接途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法规对化妆品标签标注进行了规范。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检查,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
案例3: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
某市场监管局通过消费者举报发现,某化妆品企业通过网店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现场检查后,该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没收无中文标签化妆品和企业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
合规要点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法律风险
案例3中,网店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构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规行为。对此,监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案例4:成分标注不实
某化妆品企业委托生产的染发产品在市场监管局的抽检中被检测出产品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还有部分产品检出成分与批件所批准的成分不一致。当地市场监管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行为发生时有效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决定没收相关批次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合规要点
由于案例4中的违规行为发生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因此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行为发生当时有效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作出处罚。事实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也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全成分。
法律风险
案例4中,产品的真实成分与注册备案不符、与标签标注不符,被当地市场监管局根据行为发生当时有效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认定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最终,该企业被当地市场监管局没收相关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此类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化妆品行业的快速发展,化妆品经营模式呈现多样化,化妆品经营企业暴露出的问题日益增加。我国是化妆品消费大国,化妆品安全监管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化妆品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化妆品领域重要监管新规落地。监管部门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化妆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应加强对化妆品监管法规的学习,严格对照法规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合规制度和合规体系,合法合规经营。
(作者单位:金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