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燕飞 付佳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方式,通过网络交易也成为药品零售企业向公众销售药品的重要手段。
不过,药品网络销售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相关部门需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管,药品零售企业、配送企业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要落实主主体责任,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政策风向趋于利好
我国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已进行了20多年的探索。
1998年,上海出现了我国首家网上药店——上海第一医药,当时我国还没有出台医药电商相关管理政策。1999年12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禁止网上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上海第一医药被迫关闭。
但不久后,药品网络销售开始试点。2000年6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从事药品交易的零售企业可以通过网络销售该局公布的非处方药。互联网信息交易服务也在几年后迎来新规。2001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对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做出规范;2004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发布,允许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活动。
2005年是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发展的重要年份。2005年9月印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提出,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并规定了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等。
2007年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再次强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2013年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先后批准3家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进行药品网上零售试点。不过因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第三方平台与实体药店主体责任不清晰、对处方药销售和药品质量安全难以有效监管等问题,2016年试点终止。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药品网络销售又一次迎来发展机遇。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广“网定店取”“网定店送”。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健康医疗”发展的意见》提出,探索医疗机构处方和药品销售信息互联互通。
2019年发布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在法律层面对药品网络销售作出规定。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同时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网络售药存在风险
药品网络销售存在处方真实性审查难度高、药学服务不足等问题,增加了药品安全风险。
处方药网络销售一直备受关注,网络的虚拟性增加了处方审查难度,带来药品安全风险。在“互联网+医疗”的背景下,网上购买处方药的处方获取理论上有四种方式:一是面诊后,医疗机构将电子处方在线上流转;二是面诊后,患者将处方拍照上传至网络交易平台或医药电商垂直官网,经审核通过后可购买药品; 三是患者线上问诊后,医生开具电子处方,患者凭电子处方在网上购药;四是复诊模式,患者将此前医生开具的处方拍照上传,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购药。无论消费者以哪种方式网购处方药,判断处方真实性都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由于医疗机构与网络交易平台没有点对点的处方流转系统,电子处方线上流转路径复杂,增加了患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线上药学服务不充分也是药品网络销售的风险之一。消费者在线上购买药品时,线下执业药师“面对面”的药学服务变为远程药学服务。远程药学服务往往通过文字、图片或视频方式进行,受交流形式、设备性能和患者接受度等因素限制,执业药师可能无法掌握患者的真实情况,影响药学服务质量。另外,目前尚无专职线上执业药师,且执业药师整体数量有限、专业能力待增强,也影响了线上药学服务质量。
同时,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管理待加强。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是连接消费者与网上药店的桥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等进行审核,保证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如何更有效压实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是当前仍需解决的问题。
药品网络销售涉及购买方、销售方、配送方等,各参与方行为急需规范。即使是购买风险性较低的非处方药,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如消费者在网上购药时,往往凭借经验选择,可能出现不合理用药问题,甚至会发生药害事件。网上药店是药品网络销售的主体,网络的虚拟性可能导致一些未在药监部门备案的店铺混杂其中。同时,一些网上药店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销售来源不明、质量无保障的药品,或者夸大药品疗效,开展不合理促销。此外,第三方平台流量较大,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危害可能是跨区域、全局性的,且易出现消费者、网上药店、第三方平台相互推脱责任的情况。
在配送方面,目前多数快递企业的管理水平和配送条件还达不到药品配送要求,药品包装在配送途中可能因外力挤压而变形、破损,药品质量可能因运输环境(如湿度、温度)不符合要求而受影响。现在我国尚未出台针对药品配送的相关规范,一旦出现药品质量安全问题,责任界定存在一定困难。
此外,网售药品存储场所、条件等也是影响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的因素。(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