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海燕
日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既明确了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也对基层监管部门提出了新要求。基层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推动形成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确保《办法》落地落实。
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
《办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提出了明确要求,经营类型从传统的生产经营单位扩充至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线下线上经营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等。基层化妆品监管对象量大、面广、品类繁多,传统的监管方式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基层监管部门只有贯彻风险管理理念,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实施科学监管,才能将《办法》要求落实到位。
基层监管部门应强化延伸检查在基层监管中的应用。可围绕原料(包装材料)来源、生产过程和产品经营开展延伸检查,查明上下游存在的问题,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专项抽检是日常监管的有效补充,基层监管部门应针对风险较高的儿童化妆品和消费者投诉多、社会关注度高的产品开展专项抽检。应加强经费保障,增加抽检频次,公开检验结果,通过专项抽检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
化妆品行业体量大、业态多,监管难度大,推进数字化改革势在必行。今年以来,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化妆品经营领域“综合查一次”事中事后闭环监管机制。该机制运用数字化手段集成与化妆品经营相关的登记事项、商标广告等必查项目,同时结合经营主体实际情况,在电脑端下达靶向监管任务,监管人员通过手机端执法;如需整改,被检查单位通过电脑端上传整改报告,形成检查闭环。数字化监管手段的应用,在显著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保证了检查的公正性。
提升监管人员专业水平
《办法》重点对化妆品生产许可、质量安全管控和生产经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掌握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监管人员只有不断丰富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才能与企业人员对话,维护执法权威性。基层监管部门应持续加强培训,努力建设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
基层监管部门应建立化妆品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科学评价体系。应结合检查员专业背景、从业年限、检查频次、检查能力等,探索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努力提升检查员专业能力和素养。采取“以老带新”、增加“专业新生力量”双管齐下方式,提升基层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基层监管部门应选拔、培养基层化妆品监管专业带头人,坚持典型引领和“以老带新”,培养更多化妆品检查专业力量。同时,将具备专业知识的新生力量充实到基层化妆品监管队伍中,使他们经过实践逐成长为专业带头人。
此外,基层监管部门还应积极开展检查员全员普法教育,大力普及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于国家层面的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检查员学深学细、融会贯通,并应用到日常监督检查中,切实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
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
当前,化妆品更新换代快、消费者自主选择度高,我国化妆品市场规模大,但行业“小散乱”、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较突出。《办法》提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
基层监管部门应当在化妆品安全治理中建立社会共治体系,积极构建注册人(备案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化妆品安全社会治理体系;加快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借助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
具体来说,监管部门应成为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催化剂,扎实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增强注册人(备案人)的诚信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发挥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使用单位在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主力军作用,督促他们带头落实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鼓励行业协会成为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纽带,与监管部门共同推进行业自律,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发挥社会媒体和消费者在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助推器作用,引导他们发挥监督作用,及时举报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目前,金华市建立了化妆品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影响力较大的媒体从业者、律师、医生等组成化妆品社会监督员队伍,参与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化妆品安全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形成化妆品安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