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放政策红利 激发产业动能

行业热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

2021-09-01   02●关注   中国医药报  

1月1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并实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药品上市后变更设置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规定,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细化有关备案审查要求,制定本省份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据微信公众号“CPhI制药在线”整理,截至2021年8月15日,已有20个省级药监局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相关配套文件,5个省级药监局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相关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

省级药监部门观点

一是认为《办法》赋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较大自主权,可提高其变更管理的主动性。辽宁省药监局的《管理“新方式”激发产业发展“新动能”》表示,变更管理类别确认、调整的规定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弥补了技术指导原则中的原则规定与实际生产过程中大量具体变更情形之间的差距,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文章指出,“原则性”是指变更情形在法律法规或技术指导原则中已明确变更管理类别的,持有人一般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变更管理类别,保持了变更管理标准的统一;“灵活性”是指未明确变更管理类别的,持有人可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验证的基础上,确定变更管理类别;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可以与省级药监局沟通,意见一致的按规定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高类别程序管理。持有人还可以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验证的基础上,与省级药监局沟通一致后,降低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文章认为,这些规定切实体现了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主体的理念,赋予持有人较大的自主权,将提高持有人变更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最大程度减少“变而不报”的现象。同时,《办法》规定,对于变更管理类别分类不当及已实施的不当的备案或报告类变更,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要求持有人改正,并按照改正后的管理类别重新提出申请。为变更管理加上了一道“保护绳”,有助于实现对变更风险的有效管控。

二是优化变更流程,提高监管效率。浙江省药监局的《“两件事一次办”为医药产业发展注入新动能》称,《办法》融合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管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的要求,整合委托生产、变更(增加)生产地址等情形,将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由生产许可、注册变更、现场检查“多头串联办理”转变为“一件事合并管理”。一是化繁为简,多种生产地址变更类型简化为生产场地变更“一情形”;二是合并程序,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药品注册变更合并为“一件事”;三是强化沟通,依风险程度分级分类完善变更管理“一程序”。

山东省药监局的《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 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认为,《办法》简化变更备案程序,结合网上申报、全程网办等方式,推动备案管理更加快捷方便。

专家声音

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药品治理体系研究专委会委员张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激发了我国医药市场活力,有效推进药品生产要素充分流动,资源合理配置,也加速了药品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分离,使得企业可以轻资产化掌握核心技术。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医药企业将自身低效的生产改为委托生产,实现生产能力优化配置。然而,原药品注册法规对于生产场地的变更管控较严,要求变更药品生产场地须由申请人向省级药品监管机构分别提出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申请,这导致企业申请变更流程复杂、审批周期较长。《办法》对生产场地变更管理进行了调整,将生产场地变更申请改为仅向省级药品监管机构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简化了申报与审批程序,提高了生产场地变更效率,助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顺利开展。

上海市药品审评核查中心陈超、张景辰、陈桂良:中等变更,特别是处方、工艺等变更事项,对省级药品监管机构来说是新的监管事项,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变更监管机制。此外,变更等级不合理低判、申请人和监管部门对变更的理解有差异、审查变更依据不足等问题也需要解决。

业内关注

一是期待出台更详细的配套文件,解决创新药境内外同步申报技术类变更、变更积压、质量标准变更等问题。微信公众号“E药经理人”发布的《药品上市后变更会激活16万药品批文吗?传统药企、创新药企、跨国药企在变更前后要注意什么?》称,创新药选择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同步申报上市的,在上市后发生的涉及技术类变更是否可以在境内外监管部门同步申报,还有待明确。文章称,《办法》实施后,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的工作量将增加,业界关注是否会形成新的积压。同时,文章提出,生产场地、质量标准、工艺变更属于重大变更还是中等变更,短期内可能存在各省份认知不统一的情况,需要出台配套文件进行明确。

此外,文章还提出,工艺变更往往涉及质量标准变更,但变更质量标准难度较大,质量标准变更流程有待优化。

二是认为《办法》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加强政企沟通。《中国医药报》刊发的《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药品上市后变更文件发布》《为行业发展注入新活力》称,在实践中,持有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和生产过程中的变更常常伴随在一起,变更申请路径也不尽相同。《办法》统筹持有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和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路径,便于持有人实际操作。同时,文章提出,考虑到生产实践中企业实施变更时间往往晚于变更批准时间,《办法》针对审批类变更设置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便于企业安排生产计划,还可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推动原料药变更实施。

三是认为《办法》的发布将激活药品批文交易。《医药经济报》刊发的《药品批文交易复苏,独家中药最热!哪些批文值得买?如何避雷?》称,《办法》发布前,由于没有法规明确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何变更,2020年,药品批文交易不温不火。《办法》的实施意味着全国药品批文都可以转让,且是否存在生产主体并非必要条件,将盘活许多药品批文。(中国健康传媒集团舆情监测中心 占妮)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