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晓红 鲍皖浙
今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6月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办法》为化妆品行业留出了合适的过渡期,一是对“新”产品给予近一年的过渡期;二是对已注册或备案的“老”产品给予近两年的过渡期。那么,过渡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管尺度应如何把握?笔者结合执法实践,谈谈对此的理解。
过渡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管依据
过渡期内,化妆品标签的标注首先必须符合《条例》有关规定。此外,在2022年5月1日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配套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将继续有效。
国家药监局同步发布的《办法》政策解读指出,“需要强调的是,《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标签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标签禁止标注内容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因《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对禁止标注内容和罚则已有明确规定,故《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以及GB5296.3-2008中与《条例》不一致的规定将不再执行。
过渡期标签监管视具体情况而定
常见的化妆品标签违法行为有: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内容不完整,化妆品标签未标注使用期限、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应当标注的内容,化妆品标签标注禁止标注的内容等。其中,使用禁用语的化妆品往往还存在产品本身未注册/未备案,或存在非法添加、虚假夸大宣传、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情形,是化妆品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条例》生效前,对于化妆品标签违法行为,通常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根据《条例》规定,对于化妆品标签违法行为,构成《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不再适用《产品质量法》及《规定》。从基层执法实践来看,自《条例》施行以来,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共查处32起化妆品违法案件,其中涉及标签违法的有10起,占化妆品违法案件总数的31.3%。上述案件均按照《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进行处罚。
《办法》第十九条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了12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和宣称内容,较《条例》及《规定》规定的“禁止标注”或“不得标注”内容更加明确具体。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应予以重点关注,按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标签禁止标注内容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此外,《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办法》提出了“标签瑕疵”概念,明确化妆品标签存在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等7种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关于过渡期内“标签瑕疵”的认定,笔者认为,可参考《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引导语”及第(六)项“产品中文名称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的情形,因GB5296.3-2008仅对成分、保质期、安全警告等有要求,且对产品名称标注规定了例外情形“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监管人员在实际执行中需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作者单位: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