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常规化学品原料的安全评估模式原则上也适用于化妆品纳米材料,但需要结合纳米材料特性,对现有测试方法进行一定改造。纳米材料的全面理化表征对于研究其潜在的毒理学行为和作用非常重要。在进行化妆品纳米材料危害评估时,要关注其吸收、分布、代谢、排泄(ADME)参数,以确定在与产品类型相关摄入途径下(经口、经皮、经吸入),是否具有系统利用度。
□ 刘杵胜 苏哲 张海元 王晓炜 王钢力
根据系统利用度进行毒性研究
化妆品纳米材料安全评估与非纳米化妆品原料安全性评估原则上相同,但如果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对纳米材料的定义,则应作特别考虑。
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纳米材料不具有系统利用度,应提供与暴露途径相关的局部毒性信息和基因毒性数据。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皮肤致敏性不属于局部毒性作用,但当纳米材料在皮肤中存在生物利用时,仍可能发生致敏现象。
如果有数据表明纳米材料具有系统利用度,除局部毒性和基因毒性外,还需要围绕纳米相关特性和系统毒理学终点开展研究。如果数据不足以证明系统暴露程度可忽略不计,则需提供该纳米材料的致癌性和生殖毒性相关信息。当化妆品预计用于或拟用于阳光照射皮肤,且产品具有光吸收能力时,还需提供纳米材料的光毒性数据。
现在已有多种体外方法可用于识别化妆品原料毒理学危害。对于风险评估模式所需的剂量反应关系相关信息,如有害作用剂量(NOAEL)、有害作用的最低剂量(LOAEL)或基准剂量下限值(BMDL),目前仍基本只能通过体内研究获得。随着欧盟有关化妆品原料和产品动物试验禁令的实施,欧盟只接受一些特定情况的动物试验数据,如满足《化妆品法规1223/2009》规定,或基于非化妆品法规框架所执行的动物试验数据等。
化妆品纳米材料安全评估资料要求
申请人向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提供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估资料时,应提供毒理学终点的所有可用数据。根据《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相关要求详细列于“申请人提交用于SCCS评估的化妆品原料资料目录清单”(SCCS/1588/17),其中包括纳米材料用作化妆品原料的资料目录清单。
根据原料特性和暴露程度,申请人可能将一个或多个毒理学终点认定为与安全评估无关。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提供科学有效的理由,说明未提供这些毒理学终点数据的原因。
为避免不必要的试验,对化妆品纳米原料进行安全评估时,应首先从现有科学文献中可获得的相关研究开展评价。申请人需对现有科学文献进行综述,并将其作为安全评估资料的重要部分。综述中需包含文献检索条件、相关文献总数量以及为得出综述结论而对文献进行选取或排除的依据;对于与结论矛盾但被排除的文献,申请人需要给出科学的排除理由。
同时,欧盟规定,除研究结果外,申请人还应在安全评估资料中提交一份声明,声明相关测试所用受试物与拟用于化妆品终产品的原料具有相同或相当的化学纯度/杂质情况和理化特性。对于化妆品纳米原料,这意味着测试物质和终产品中使用的物质应具有相同或相当的概况,包括化学成分、尺寸和尺寸分布、表面特性、形貌特征等。因此,申请人需对用于各个毒理学研究和用作化妆品原料的纳米材料进行表征和鉴定。
欧盟要求,当没有足够数据支撑时,申请人不得基于相同材料的块状形式(或另一种纳米形式)的安全性,假设该纳米材料是安全的。如果安全评估资料中需包括来自其他材料的数据(如作为比较的块状材料),申请人应作出明确的说明和区分,不得混杂于待评估纳米材料的数据中。如果资料中包含多个纳米材料,必须提供不同纳米材料间“高度相似”的证据,以支撑纳米材料间的数据交叉参照。“高度相似”的证据包括纳米颗粒的核化学组成、物理/形貌特征和其他特征。
同时,由于受试物质的稳定性数据对于解读试验结果非常重要,欧盟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稳定性数据,以及纳米材料在化妆品成品和在测试溶剂中的溶解速率和溶解度等数据。
此外,申请人还应提供化妆品纳米材料体内研究的研究日期、和/或开展试验研究的法规依据文本、流行病学和/或观测研究相关报告(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对所有相关已发表文献的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