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办法》七大要点
● 标签内容强调完整性及与注册备案内容的一致性
● 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 不同规格、包装化妆品使用期限的标注方式各异
● 标签应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
● 小规格包装产品信息可部分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 标签可使用创新术语但须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 明确12项化妆品标签标注或宣称禁止使用方式
□ 田晖 李佳 熊祎
2021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作为《条例》的配套法规,2021年6月3日,《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签办法》)发布,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标签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化妆品标签管理要求,加强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明确化妆品标签定义
在《标签办法》出台前,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化妆品标签”进行明确定义,仅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第3.2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为“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而2008年9月实施的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标识规定》)中使用“标识”替代“标签”一词,并将其定义为“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在此基础上,《标签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标签办法》对化妆品标签的定义更加强调标签应体现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化妆品管理分为进口阶段和国内销售阶段。对于进口化妆品,海关负责在其进口阶段审核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并对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对于国内销售的化妆品,由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包括化妆品标签在内的化妆品监管。
办法七大要点需关注
原则要求 《标签办法》强调,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与《标识规定》关于“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规定相比,《标签办法》更加强调化妆品标签的完整性,以及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内容的一致性。
此外,《标签办法》沿袭《标识规定》相关要求,明确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产品名称 关于化妆品的命名规则,《标签办法》第八条规定,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且这三部分应符合5项规定要求,如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的,如果配方中不含该原料,企业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等。
使用期限 《标识规定》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标签办法》则着重考虑化妆品行业发展现状,对不同规格、不同包装化妆品的标注方式进一步明确,规定产品的使用期限应采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两种方式,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对于具有包装盒的产品,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限时,除上述两种方式外,还可以采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全成分标注 《标签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对于微量成分的标注,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小规格包装标注要求 目前,由于部分产品包装较小,难以标注完整的产品信息,因此在小部分产品上出现了“电子标签”标注方式。但《标签办法》未对电子标签作出规定,而是要求“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针对化妆品“小样”“试用装”等,《标签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
创新术语 随着化妆品产业发展,一些企业出现了使用创新术语进行标注的需求。对此,《标签办法》要求,允许化妆品标签中可以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术语,但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这既解决了随着产业创新产生的新需求,也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禁用语管理 《标签办法》规定了12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和宣称内容,较《条例》及《标识规定》规定的“禁止标注”或“不得标注”内容更加明确具体。主要包括:禁止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禁止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等。该规定可以有效打击当前部分商家通过“文字游戏”误导消费者的“擦边球”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
违法处罚依据更明晰
在《标签办法》生效前,对于化妆品标签违法行为,通常依据《产品质量法》《标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而《标签办法》删除了《标识规定》大部分有关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规定,仅明确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具体而言,根据《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由药监部门予以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综合而言,对于化妆品标签违法行为,应主要按照《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进行处罚。这进一步巩固和明确了《条例》作为化妆品领域核心法规的地位,也使处罚依据更加清晰明确,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另外,对于某些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也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此外,《标签办法》借鉴食品行业“标签瑕疵”概念,明确化妆品标签存在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等7种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规定为化妆品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容错空间。
(作者单位:金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