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告。公告明确提出,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办法》共23条,统一规范了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并针对化妆品监管现状,对化妆品标签的要求予以细化,并明确打击虚假夸大宣称等违法行为。
概念性添加成过去式
《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曾提到化妆品标签要全成分标注,并且拟规定≤0.1%的微量成分也应当额外标注出来。当时,这一提法在业内引起热议,很多企业的第一反应是“要更换产品包装了”。而考虑到整个法规环境,“概念性添加及虚假宣传将成为过去式”“将有一大波产品面临淘汰”一时间成了行业共识。
《办法》的发布对此进行了明确。《办法》要求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但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而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据了解,针对该要求,一些企业早在《办法》正式发布前就已开始研究相应策略。如调整配方、按要求去计量配方中的微量成分等等。一位业内工程师透露,“我们2021年备案的新产品,已经按这个要求进行标注了。”
另一行业人士表示:“现在已经尘埃落定,
概念性添加成了过去式,相关产品将被淘汰。”
“成分”概念产品将降温
近几年,“成分”概念大热,在此带动下,直接以成分或原料作为商标名的产品越来越多。《办法》对这类产品的命名提出了严格要求,明确“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办法》同时规定,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
“对商标名命名的监管一直比较严,现在我们更关心的是,通用名的命名是不是也应该按照《办法》中对商标名的规定执行。”某企业人士以“艾叶保湿净颜卸妆膏”举例表示,通用名中含有“艾叶”,是否意味着企业也要去证明艾叶提取物具有卸妆的功效。对于以成分作为商标名,《办法》有比较清晰的规定,但对通用名的规定相对没有那么详细。她强调,“命名需要格外严谨”,以成分命名的产品或将出现降温。
另一业内人士也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很多时候,以成分命名的产品,该成分可能只是对应产品中的某些功效,是需要有选择性地解释,还是全部都要说明,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除了要对商标名加以说明外,《办法》还规定了其他需要在标识标签中进行解释说明的情况。如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由于销售包装可视面承载的内容过多,所以对于产品使用方法,《办法》也允许企业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进行标注。
这样一来,“化妆品产品说明书要成为标配了”“部分企业可能得增加喷码设备”——业内人士纷纷感慨。
小样管理趋严
除了常规产品的包装标签,《办法》也对小包装产品加以严格规范。小规格包装产品具体指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产品。《办法》规定,具有包装盒的小规格包装产品,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规定对当下生产次抛型产品的企业来说是一次挑战。次抛产品受限于面积和工艺,通常内容物包装容器上的标注都十分简洁,并不包含使用期限。一位次抛化妆品加工生产企业的工作人员表示:“部分次抛产品会受限制,产品内包装要标注有效期,可能需要企业参考药品生产,引进新设备。”
此外,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同样适用《办法》。也就是说,以后非卖品中小样化妆品也必须有清晰的内容标注,甚至附赠产品说明书。这对市面流通的来历不明的中小样化妆品,将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青眼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