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妆品功效宣称须科学严谨

——常见保湿类宣传用语支持依据之探讨

2021-03-09   06●监管之窗   中国医药报  


□ 翁悦梅 孙佳彬 刘恕

保湿是皮肤护理类化妆品的基本功能,保湿类功效宣称普遍见于各类护肤产品的包装和广告宣称中。笔者调研了市场上具有保湿功效的产品,并对其宣称用语进行了梳理,将其归纳为一般保湿功效宣称、成分主导宣称、主观宣称、数字化宣称以及保湿类外延宣称,针对不同的宣称提出功效依据建议,以期为监管工作提供参考方案和思路。

一般保湿功效宣称和依据

一般保湿功效宣称主要集中在各种化妆水、乳和霜类产品中,可将其配方中含有的保湿成分或配方体系作为支持依据。

常见的保湿成分包括透明质酸、烟酰胺、藻类提取物等;保湿配方体系的保湿剂包括羊毛脂、矿物油、凡士林、石蜡、甘油等。

保湿成分主导的宣称和依据

市场上“主打”原料成分的保湿类化妆品宣称用语,大致可分为2类:一类是大众或行业普遍认同或熟知的具有保湿效果的原料,如芦荟沁润、高浓度透明质酸、维生素原B5、高纯度积雪草苷等;另一类是新开发成分、新概念或新科技升级的原料成分宣称,如南极冰川固态水、冰川保护蛋白成分等。

“主打”成分来宣传保湿功效,对于大众或行业普遍认同的具有保湿效果的原料成分,可将相关文献、体外实验研究报道材料等作为支持依据。对于新成分或新科技升级的原料成分宣称,除了提供上述文献材料数据外,对于特殊产地、科技或工艺的成分宣称,还应提供其相关来源的支持依据。

主观宣称和依据

这类宣称主要包括一些表示主观感知类的宣称用语,如感觉控油保湿、感觉持久滋润、感到肌肤柔滑、感到肌肤透亮等,这些都可将消费者调查测试的评价作为宣称依据。

消费者调查问卷的设计,应包括测试人数、性别、年龄范围、每日使用方法、自我评估分析等信息。

数字化宣称和依据

数字化宣称是通过数字方式表达功效的强度和作用时间等,用以吸引消费者关注。市场上相关产品的宣称用语主要分为2类:一类是数字化宣称表示功效强度提升,如水润度+17%、即刻保湿1.7倍等,此类宣称需通过仪器测试对比使用前后结果,并通过统计分析得到功效提升比例或倍数;另一类是数字化宣称表示功效时长,如持久保湿、24小时持久保湿、12小时保湿滋润等,该类宣称需通过仪器测试,一般至少有4小时以上保湿效果且有统计学意义才可以宣称“持久”。

数字化宣称强度最强,为了避免消费者误解,保障其知情权,建议在标签或广告宣传中注明数据和方法来源(出处)、受试者数量/人群(年龄跨度)、测试周期、比较基准/适用产品范围等相关信息,同时标注效果因人而异,如宣称涉及敏感肌,建议在支持依据中标明受试者皮肤类型等信息。

保湿类的外延宣称和依据

随着皮肤科学与护肤机制研究的深入,保湿功效的宣称外延至“高阶”宣称,该类功效支持依据的重心多在“高阶”宣称。例如,“修护受损屏障,滋润肌肤”:“修护受损屏障”可参考浙江省保健品化妆品行业协会发布的T/ZHCA  003—2018团体标准《化妆品影响经表皮水分流失测试方法》进行测试,也可通过其他符合临床测试设计要求的实验方法进行测试。“不止保湿,更能舒缓”:宣称涉及“舒缓”功效,需要有舒缓功效成分支持或消费者调查支持依据。“提亮保湿、改善暗沉,温润滋养、抚纹紧致”:此类属于保湿功效之外的宣称,支持依据应以能支持“提亮和改善暗沉/抚纹紧致”为主。“满水肌活、强化角质,水油平衡、补水保湿”:“强化角质”属于机制类宣称,建议需提供体外替代等试验支持依据。

功效宣称依据的公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资料及数据的公开应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上,兼顾保护化妆品厂商的知识产权,并且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提供充足且便捷的参考信息。因此,向社会公示的化妆品功效支持依据,建议符合如下要求:功效宣称与支持材料对应清晰,涉及一般保湿功效,可以依据公示的配方信息,免于网上摘要公示;依据材料可以提供摘要,摘要内容应包括依据的类型、来源、方法简述、测试机构、样本量、测试结果或结论等;依据摘要中应尽可能使用消费者易理解的表达方式,为方便消费者理解,企业也可选择性地按产品情况提供其他信息,如功效设计思路等简要信息等。 

【摘编自:翁悦梅 孙佳彬 刘恕.对保湿类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要求的探讨[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20.9(200):44~53】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