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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专家解读】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变化

2020-10-19   01●要闻   中国医药报  

□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刘建勋

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要求依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并将新药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注册管理制度和技术评价体系,处理好保持中药传统优势与现代药品研发要求的关系。该文件明确了中药注册分类的大方向,即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经典名方类中药和天然药。

2020年3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其内容变化的重点是药品注册分类的变化,从框架上亦去掉了相关附件,并明确后期将以配套文件的形式陆续发布。今年9月28日,关于中药注册分类的配套文件《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正式发布,将中药注册分类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并细化申报资料要求。

新注册分类充分体现中药研发规律,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

新注册分类充分体现了中药的研发规律,突出了中药特色,强调传承与创新并重,守正是根基,创新谋发展。

一是考虑中药注册药品的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审评管理需要,淡化原注册分类管理中“有效成份”和“有效部位”的含量要求,不再仅以物质基础作为划分注册类别的依据,而是支持基于中医药理论和中医临床实践经验评价中药的有效性。

在新注册分类中,中药创新药类别不完全等同2007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第1、2、4、5、6.1类新药。新注册分类中的中药创新药是指处方未在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及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中收载,具有临床价值,且未在境外上市的中药新处方制剂类别。该分类方式以突出疗效新为特色,重视临床价值评估,注重满足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并与以往仅要求在国内未上市的要求不同,要求应达到国内外均为新药的要求。

在新注册分类中,改良型新药对应2007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第7、8类新药,同时拓宽了改良型新药范畴。其中有一细化分类为“中药增加功能主治”,即“中药增加功能主治”的申报路径由原来的补充申请改为纳入新药申报范畴,以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一步挖掘已上市中药临床治疗潜力,基于临床需要开发新适应症,鼓励医药企业通过二次开发对已上市中药进行深入研究,做到“老药新用”。此外,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等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情形也按照改良型新药管理,鼓励持有人对已上市中药深入开展研究,优化生产工艺,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增加临床应用价值。

为鼓励业界加强对古典医籍精华的梳理和挖掘,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原创优势,促进古代经典名方向中药新药转化,新注册分类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单独作为一个注册分类,即第三类。该类别主要对应2007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第6.1类新药,并见于2008年国家药监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此次的新注册分类丰富了第三类“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范围,将其细分为“3.1 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以下简称3.1类)及“3.2 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以下简称3.2类);3.2类包括未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和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加减化裁的中药复方制剂。同时,该注册分类的药品,可豁免临床试验直接提出上市许可申请,大大缩短了新药研发上市的时间,对医药企业及广大患者都是一项利好政策。 (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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