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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药监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监督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更好履行质量保证义务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发布实施

2020-10-12   01●要闻   中国医药报  

□ 本报记者  陈燕飞   

10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发布的还有《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模板》。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受托企业之间质量协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切实服务药品生产实际,对促进持有人制度顺利实施、推动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厘清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之间的质量安全责任是核心问题。“《指南》全面深入落实相关法规要求,充分压实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国际监管充分接轨,可为行业提供权威业务指导。”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这是持有人制度体系的核心文件,也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之间责任划分设置的文件,将引导持有人制度更加规范有序发展。”针对《指南》的正式发布实施,北京市药监局药品安全总监胡美芳如是评价。

充分吸纳试点经验  

“《指南》充分借鉴持有人制度试点经验,帮助厘清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之间责任,涵盖药品生产和药品上市后管理内容。”上述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

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天津、浙江等10个省、直辖市开展持有人制度试点。

当时发布的试点方案规定,持有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须委托试点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批准上市的药品。试点制度直指药品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其中,明确持有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可以委托生产是最大亮点。

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9月底,试点地区共提出持有人申请1118件,其中,药品研发机构申请数量占比达29.6%。也就是说,近三成持有人在申请药品注册批件时需要与委托生产企业合作。而合作的关键无疑落在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之间的责任约定上。

“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之间责任很难界定,很长时间以来,只有粗泛的讨论,没有细节。”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就这一关键问题,持有人制度试点省份之一的浙江省无疑走在了前列。据浙江省药监局药品生产处处长陈月华介绍,在2018年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药品生产安全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压实持有人主体责任和规范完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保证协议,就是5项工作重点之一。此后,浙江省药监局陆续出台有关文件,积累了丰富的试点经验。

2019年5月,国家药监局将《指南》制定提上日程,并委托在前期先行先试中积累了丰富经验的浙江省药监局负责起草工作。据陈月华介绍,在充分吸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指南》起草过程中还吸纳了美国、欧盟关于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相关法规和指南,并充分考虑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和药品监管需求情况,以进一步增强《指南》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今年3月,《指南》首次公开征求意见。

严格落实法规要求 

“《指南》制定的核心是指导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防止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相互转嫁、推诿责任。”上述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围绕这一核心,《指南》严格按照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对持有人和受托方的权利进行规定。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规定,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对此,《指南》提出,持有人不得通过质量协议将法定只能由持有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承担。在整个委托生产期间,要求持有人对受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受托方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并定期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负责受托生产药品的上市放行。

对于受托方,《指南》要求受托方严格执行质量协议,确保委托生产的药品及其生产过程符合注册和GMP要求,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出厂放行。受托方还应当积极配合持有人接受审核,并按照所有审核发现的缺陷,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积极落实整改。(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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