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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化妆品违法广告无处遁形

——新媒体化妆品广告监管之我见

2020-09-24   02●监管之窗   中国医药报  

□ 郑晓红 杨巧红

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大量新媒体形态,小红书、抖音等移动APP端成为化妆品广告的重要载体,给化妆品广告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虚假和夸大宣传多发

当前,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都存在化妆品广告违法违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虚假和夸大宣传。一些商家针对女性消费者的“冻龄”需求,打出虚假和夸大宣传广告,如宣称产品“抗老抗衰”“一瓶改善肌肤粗糙松弛问题,唤醒肌肤自我修复、焕活能力”等;还有商家利用“独特矿物活性因子”“植物草本精华”“纳米金”等高科技概念误导消费者。今年4月,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化妆品经营企业在其淘宝店宣称其面膜等产品“添加纳米蛋白聚糖”“添加3倍透明质酸”“可锁住460倍水分”等。据当事人陈述,使用上述用语是为吸引消费者,并没有相关功效证明材料。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该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

使用绝对化用语。部分网络主播推荐化妆品时会使用“国家级”“顶级”“最新技术”“无副作用”等绝对化用语。近期,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了100位从直播平台购买化妆品的消费者,其中46位认为直播带货宣传用语混乱,52位反映直播中出现了“最佳”“最好”等绝对化用语。

使用医疗术语。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明确,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笔者随机翻阅小红书,发现某品牌护肤水宣称可以“消炎镇定,修复红血丝”,涉及医疗功能。

监管难度加大

相比传统媒体广告,互联网广告投入小、更新快、信息量大,增加了监管难度。

经营主体更“杂”。新媒体经营者数量众多,普通用户也可以在新媒体平台上分享化妆品使用心得体会,累积到一定粉丝量就可以达到品牌推广效果。由于缺乏法律法规意识,很多博主会触犯化妆品广告宣称“红线”而不自知。同时,新媒体广告信息庞杂且具有个性化、细分化的投放特点,使监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广告发布主体情况,难以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监管。

推广套路更“深”。相比传统媒体广告,新媒体广告形式更灵活,手法更隐蔽,内容可以随时更改,加之目前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新媒体广告常常打“擦边球”,比如声称产品“追求极致安全”。此外,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即使发现违法违规广告线索,也很少向有关部门举报,给广告发布者留下可乘之机。

取证更“难”。新媒体广告信息量大、更新快,发布者可随时删除或更改广告内容,监管人员如果没有在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后续取证将非常困难。另外,新媒体广告发布者通常会将消费者引导至私人微信账户进行交易,导致监管取证链加长、监管主体一变再变、违法金额难以计算。

综合治理违法广告

针对新媒体化妆品广告乱象和监管难点,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加强监管。

首先,要压实主体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加大对发布违法违规化妆品广告行为的惩处力度,将涉事新媒体平台纳入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曝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自觉守法经营。

第二,可探索实施联动监管。针对当前新媒体化妆品广告宣传乱象,可探索构建新型联动执法体系。一方面,完善网络监测系统,设置敏感词,如“顶级”“祛痘”“修复”等,在各类新媒体平台检索,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警告、暂封账号、注销账号等手段,避免违法广告在更大范围传播。同时,要升级网络技术装备,开发新型专业监管软件,实现网上自动巡查。巡查内容包括违法线索自动监测和筛选、电子证据即时提取固定,并将相关线索和证据及时传送至相应市场监管部门。另一方面,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线索移送等方式,与网信、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新媒体化妆品广告整治行动,建立跨区域协调配合的新型监管模式,形成强大监管合力。

第三,开发化妆品违法广告“一键举报”功能。提高消费者识别化妆品违法广告的能力,使其积极参与监督,是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广覆盖的有力监督的关键一环。要运用大数据技术,在小红书、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增加违法广告“一键举报”功能,实现对新媒体广告的全天候、全方位、全社会监督。此外,还要借力新媒体,对公众进行化妆品科普宣传,剖析有代表性、针对性的化妆品广告违法案例,提升大众辨别违法广告的能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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