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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案件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的理解

2020-01-06   03●法治天地   中国医药报  

□ 林振顺

【案情】

近日,某药品生产企业因生产销售劣药,被药品监管部门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提交了分期两年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供了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承办人员经过核实,确认当事人提交材料真实可信,确实无能力一次性缴纳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药品监管部门拟同意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填报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

【分歧】

对于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执法人员持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最多只能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九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罚款。主要理由为:第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亦即,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有六个月的时限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换言之,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且只能从当事人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综合以上两个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后至九个月内。因此,为了避免九个月后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分期或暂缓缴纳罚款的期限应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九个月内。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调查情况,确定合理的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均未明确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具体期限,因此,决定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属于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范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决定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属于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范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及《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若当事人未按照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所载明的期限缴纳,行政机关可在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分期缴纳罚款期限不应局限于九个月,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决定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

申请分期缴纳罚款虽然是当事人的一种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理应依法维护,但在作出同意分期缴纳罚款决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遵循一定的程序作出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一是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履行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确有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二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认真核实,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考察。三是应经过行政机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其次,应确定合理的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规定分期缴纳罚款的具体期限。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实际经济状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第三,行政机关应注意不能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形。一是没收违法所得不能适用于延期(分期)缴纳。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系两种不同的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只针对罚款作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规定,并未涵盖没收违法所得;而且违法所得是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所得,依据“任何人均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法理,理应对其违法所得予以立即没收。二是当事人有隐瞒、转移财产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形,行政机关应立即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由于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较长,行政机关在作出同意分期缴纳罚款决定后,承办人员应妥善保管文书,如有人员变动应做好移交手续。若当事人未按照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载明的期限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分期缴纳罚款既是当事人的一种合法权益,也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定拘束力的行政行为,其所确定的期限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调查情况合理设定,一般不超过两年。在当事人不按照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履行时,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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