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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德国DRG支付体系

2019-12-10   04●产经观察   中国医药报  


美国、德国DRG支付体系

自1983年美国将HCFA-DRG体系应用于医保付费以来,DRG陆续被一些国家和地区引进。目前,全球约有40个国家和地区应用DRG。值得关注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引进DRG支付体系时,都会结合本国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疾病谱特点等进行DRG版本的本土化改造。

美国于1983年实施DRG后,其住院总费用增长率从1983年的18.5%降至1990年5.7%,手术费用增长率从1984年的14.5%降至1992年的-6.6%,平均住院天数从1980年的10.4天降至1990年的8.7天,1995年已缩短到6.7天。美国用15年时间建立了DRG系统,先是在部分州作为试点,后逐步扩大并完善。

1984年,德国通过借鉴美国和澳大利亚的DRG支付方式,开始探索适合自身的G-DRG支付方式。1997年,德国政府委托医院协会和医疗保险协会开发G-DRG系统。德国实践证明,DRG支付制度既兼顾了政府、医院及患者等多方利益,又达到了医疗质量与费用的合理平衡。德国实行DRG付费制度后,750家试点医院的平均住院时间降低了30%。德国DRG支付体系使医院的收入策略发生变化,医疗保险机构成为医疗费用的总体控制者和患者的代理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诱导需求,并促使医院尽量缩短患者的住院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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