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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试点实施“药品批零一体化经营”管理

2019-11-21   02●综合新闻   中国医药报  

本报新疆讯 “将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两张《药品经营许可证》合并为一张,对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通知一发布我们就提交了申请,现在领到了《药品经营许可证》。”11月9日,新疆济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质量负责人杜文英高兴地说。

杜文英所说的“好消息”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试点实施的“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管理制度。

11月9日,该局发布《关于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支持和鼓励药品批发企业申请连锁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批发经营,实行《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两证合一”。通知指出,若原企业为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延用原“许可证编号”;属新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编号”按“批发企业”编号。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范围按“批发”和“零售连锁总部”分别列出。此外,原企业为批发或零售连锁总部申请“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按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核准。

杜文英介绍说,按照此前制度,该公司作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如果开展药品批发经营业务,需要单独注册成立公司,仅建设仓库的费用就至少需要数百万元,还可能因为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按照新制度,企业只需增加经营方式和相应管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在内部成立专门部门,就能利用已有仓库开展批发经营业务。“增加批发经营业务拓宽了我们的经营范围,同时使我们能充分发挥在零售连锁领域的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杜文英为这项新政策“点赞”。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行政许可审批处副处长刘燕介绍,这一举措让原本70个工作日的审批流程压缩到15个工作日,有效节省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该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副处长余永强表示,对药品经营行政许可实施“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管理,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流通市场,有效防范药品流通质量风险,助推药品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马少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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