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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百问百答】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如何处理

2018-08-31   03●法治天地   中国医药报  

    法律条文

    第六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案例解读

    某市一家食品公司生产的烧鸡主要销往外地,因此烧鸡在做出来之后需要进行真空包装。2016年8月, 该公司因为真空包装出现了问题,而当时的天气炎热,导致很多烧鸡变质。开始时该公司并不知情,后来在某销售者对货物进行检验时才发现。在发现自己生产的烧鸡出现质量问题之后,该公司立即召回了问题商品。可是,该公司在召回该批烧鸡之后,为了减轻公司的损失,对该批烧鸡再次进行真空包装之后销售出去,这种做法对吗?

    专家说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对召回食品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例中,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该公司应该对召回的烧鸡采取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等措施,严禁其再次流向市场。只有在标签、标志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才可以进行二次销售。同时,其应该将召回情况向当地的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一句话点评

    食品生产者已经召回的不合格食品是不能进行再次销售的。

    (本文摘自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的《看图读懂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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